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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汉晴川学院 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02 [来源]: [浏览次数]:

学院: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文件精神,依据《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将我校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各学院初评:2020年11月15日之前

学校评审:2020年11月16日

二、认定对象和资助标准

认定对象为我校在读且于2020年秋季学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分三个等级,甲等4400元,乙等3300元,丙等2200元,资助金额分春秋两季拨付到学生银行卡。

三、认定条件

详见《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

四、具体要求

(一)严肃工作原则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精准的原则,严格按照《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严格工作程序

1.11月1日—11月12日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武汉晴川学院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11月15日之前

各学院按评审工作规定的条件展开评选,评选结果在本学院公示3日。

各学院于11月15日16:00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材料:纸质版附件1《武汉晴川学院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院汇总材料包括:

(1)电子版《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表》(见附件2,统计信息一览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盖章表1);

(3)纸质版和电子版《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见附件2,纸质盖章学生手签表2);

(4)纸质版和电子版《武汉晴川学院建档立卡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见附件2,纸质盖章表3)

(5)纸质版和电子版公示名单(模板见附件3)。

注意:所有纸质材料标注签字及盖章处均需学院签字、盖章;电子版材料命名格式为“学院+辅导员姓名+材料名称简写”;报送纸质申请表的顺序应和各项汇总表顺序一致,学生材料和学院汇总材料同时报送。

3.11月16日-11月18日

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初审的学生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进行校级公示。

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掌握评选标准,推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不得推荐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参加校级审核,杜绝出现评选资格弄虚作假,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二)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申请审批表要保持整洁,签名处必须手签。

(三)各学院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邮箱,在橱窗或学院网站对初评结果名单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学院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进行认真核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公示后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

联系人:杨老师,监督电话:027-87934608,监督投诉邮箱:whqcuxg@163.com。

附件1:《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表》

附件3:《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公示名单模板》

附件4:《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