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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落实辅导员相关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4-25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责任制

辅导员具体负责所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院系所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每年接受学院、系的工作考核;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应按照相关工作处理预案及程序,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置;辅导员若因工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剧的,按照学院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及相应责任追究。

二、辅导员值班制

辅导员根据院、系的安排,承担公共值班任务,值班次数按院、系工作要求执行。

三、晚点评制

辅导员每周进行1次学生集体晚点评,每次不少于40分钟。内容包括学生事务安排和主题教育两个部分。集体晚点评时间为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的晚自习时间。

毕业班第7学期第9教学周以后,因提前离校实习等导致在校人数不足60%,辅导员可以不集中进行晚点评,但应以学生干部会议、就业意愿访谈等形式代替,具体安排应提前报各系党总支书记备案、批准。

四、主题班(团)会制

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参加并指导班(团)会1次/班,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体学生干部会,会议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学业指导等。

五、交流谈心制

辅导员每学年与所带学生至少交流谈心1次,每月至少要与重点关注的学生(如学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心理问题、网瘾、身患疾病等学生)谈心1次,每学期谈心记录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15%。

六、随堂查课(听课)制

辅导员每天到所带学生有课班级查课不少于2次,并有查课记录;每学期深入学生课堂听课,每门课至少1次,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对课堂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发现突出问题应及时向系、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反馈。

七、联系任课教师制

辅导员每学期分别在课程开始时、课程中期和课程结束前与任课教师进行“一对一”的交流;每月与每门课任课教师联系沟通学生学习情况不少于1次,并形成工作记录。

八、学业分析制

辅导员每学期初以适当方式将上学期学生成绩告知学生家长,其中针对不及格课程2门及以上的学生,辅导员应电话或者当面告知其家长,同时做好相应工作记录。

辅导员每学期开学前要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对所带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的统计与分析,并对全体学生作新学期学习动员。此项工作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

九、联系家长制

辅导员每年至少联系(或面约)1次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情况,听取家长意见,积极发挥家庭对学生教育的作用;对于学业完成有困难、身体和心理有疾病的学生,辅导员要与家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十、深入宿舍制

辅导员每月深入学生宿舍不少于8次,加强安全检查(违禁电器、夜不归宿),发现并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努力营造“文明守纪、学风浓郁、积极上进”的宿舍氛围。

十一、工作例会制

辅导员应按时参加院、系召开的工作会、研讨会、培训会,通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信息档案制

辅导员每学期更新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安排、就业情况等,完成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各项工作;辅导员应建立、完善与学生交流的信息平台和沟通的渠道,每月向系总支书记书面提交工作小结1份;辅导员要积极配合教学管理和档案管理等部门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辅导员工作笔记等工作记录作为辅导员月度工作考核和年度考评的评价依据之一。

各系应根据本意见,抓好各项制度的检查和落实,并作为辅导员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基本依据。各系的相应工作安排应提前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作为学生工作处督导的依据。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