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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3-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晴川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晴川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由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因个人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报到入学的,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因患有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在报到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新入学,经审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退伍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报到时,凭退伍通知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伍后两年内未在新生报到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具体审查由各学院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学校招生部门处理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第十四条 未注册的学生,学籍、学业不受学校保障。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正常考核、缓考、重修或补修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构成。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具体根据《武汉晴川学院平时成绩管理办法》(武汉晴川教字201776号)执行。补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为依据,采用两级制记分:凡补考卷面成绩≥60分,统一记为60分;补考卷面成绩<60分,按实际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资格”字样,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十九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须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业(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资格”字样,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病、因残等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单位认定,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类体育项目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一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及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缺考。登记其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修读课程期末考试时,须由本人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二级甲等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按缺考论处。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其缓考跟随该课程的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登记其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成绩评定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其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舞弊”字样,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须在成绩公布一个月内(若遇假期顺延,逾期不再受理)向所在学院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交教务处备案并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者,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书面申请,教务处将联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复查,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5

80-84

3.0

75-79

2.5

70-74

2.0

65-69

1.5

60-64

1.0

60分以下

0

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除军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他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三节 免修、补考、重修

第二十七条 大二、大三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分达到95分及以上者,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所在学院负责人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分,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下列情况除外: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按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入学后或者复学就读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学期补考,补考不能办理缓考。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实践类课程或以考查为考核方式的课程不属于补考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所在学院办理课程选修手续,并跟随下一年级重新选修该门课程;公共选修课无补考,学生可重新选修该类型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本科生在大四、专科生在大三须(可)申请重新学习,具体按照《武汉晴川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变动而无法选修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确定其替代课程,并送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经录取或入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按《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汉晴川教字2019136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节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1.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所在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3.休学创业者。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行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注销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创业学生不得超过三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一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休(复)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和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如有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完成学业。 

第六节 试读、退学、注销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集中清理,并按照《武汉晴川学院学籍预警制度暂行办法》(武汉晴川教字2019142号)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给予试读(留级)处理,随下一年级学习:

1.在规定学制的第一学年度完成应修课程并参加学期补考后,所获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在规定学制的第二学年度、第三学年度完成应修课程并参加学期补考后,所获总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累计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1.留级次数超过两次者;

2.该留级而拒不留级者;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本人和家长坚持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条 以上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本人要求退学,须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学生及家长签字确认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交学工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各项手续并离校。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注销学籍:

1.学生因意外事故身亡;

2.其它被学校认定须注销学籍的。

第七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不同情况,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五年,超过此年限者(服兵役、休学创业除外)不予注册。休学、保留学籍、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等均含在最长学制时限内。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且若尚未受到退学处理,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学制,并缴费注册。申请延长学制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

第五十七条 毕业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结业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者,允许两年内返校重修。返校重修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费用,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因工作、应征入伍不能返校重修的结业生,可以采取自学方式重修,但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完成该门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其课程考核及答辩可申请通过视频等方式参加;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办理选修手续自行参加选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锻炼)、文艺活动、创新创业、自强自立、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结合自身实际,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

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奖励、奖学金、选拔(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校实行对学生表彰和奖励的选拔、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学生综合奖项评定和学生鉴定以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以及时限,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具体执行参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 6-12 个月期限,其中:

(一)警告设置期为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设置期为 8 个月;

(三)记过设置期为 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设置期为 12 个月。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符合条件,在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有关处分决定书或文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以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进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提请校务办公会议审批。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