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分别为“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先进个人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三好学生”每年评选一次,在同一学年不可重复获得。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审对象为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优秀毕业生为我校每年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诚实守信,讲文明、讲礼貌,具有较强的爱校、护校意识。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在评选年度内无违法违纪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努力提升各项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六)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专业前10%,并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甲等。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表现考评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必修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良,实习实训期间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身心健康,体育成绩优良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考取研究生、自主创业、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包括参加“三支一扶”、服义务兵役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七条 “三好学生”每年度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1%,“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各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通过。
第九条 “三好学生”在每年3—4月份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3—5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章 表彰
第十条 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向先进个人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并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和专升本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