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 5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武汉晴川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依规注册成立、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本条例及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按照自愿、自主、自发的原则,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第二课堂"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在籍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和管理,校学生会配合做好引导、服务和联系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总支具体指导和管理,学院学生会配合做好引导、服务和联系工作。
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也可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与社团宗旨相关的校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学生社团顾问。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必须由社员发起人(至少15人)向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的动机、目的,社团活动的宗旨、方式、会员范围、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以及主要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十一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二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所在学院团总支、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校团委认可。
第十四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
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指导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团网站、微博、公众号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发布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社团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开设BBS版面(论坛)须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负责人对BBS版面(论坛)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社团BBS(论坛)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比活动,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四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各学院应当参照本条例制定院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校团委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半年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