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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1-0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号召,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及应往届毕业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不享受入伍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本科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人民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人民武装部会同财务处负责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完成学校的信息确认。一份留存、一份返还给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校人民武装部。

(五)学校人民武装部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收到上级专项拨款后,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人民武装部会同财务处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笫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人民武装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复学证明复印件及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人民武装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对学生的申请资格和学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八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每年10月,学校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报送我校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我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人民武装部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后,学校人民武装部及时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并做好相关档案保管备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武汉晴川学院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