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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要求,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我校于近期开展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严格按照《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武汉晴川学字〔2020〕4号)执行。

二、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班级评议(9月2日—9月25日)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各学院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及时更新,每学年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统一认定。《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七类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其他非建档立卡户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学院向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由辅导员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3.9月2日-9月25日。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量化表》评分,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9月25日-9月27日)

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依据《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简称《量化表》见附件3)的综合评价,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档次为“困难”或“特别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量化表》的定量评价,并参照师生的定性评价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审核认定后,要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于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如无异议,各学院按照先年级、后专业的顺序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见附件4),报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三)学校认定(9月28日-9月30日)

1.9月28日-9月30日。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并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2.10月1日-10月7日。结果公示后建档备案。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班级/专业及学院评议认定过程中,做好评议记录,据实填写《2024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记录表》(简称《班级评议表》,见附件5)、《2024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评议记录表》(简称《学院评议表》,见附件6)。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我校本学年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二)各学院须于2024年9月28日之前将认定结果相关纸质材料按电子版表格顺序整理后交送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纸质材料包括:

1.《确认表》(见附件1)或《申请表》(见附件2)的纸质版;

2.《量化表》(见附件3)的纸质版,每一位申请认定学生的《量化表》粘贴在《确认表》或《申请表》后面;

3.《班级评议表》(见附件5);

4.《学院评议表》(见附件6)。

纸质版与电子版材料包括:

1.《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见附件4);

2.《武汉晴川学院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见附件7)。

所有纸质材料均须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在统一申请认定期限截止后,因家庭或个人突发变故影响学习生活的学生仍可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学院应第一时间启动认定工作,按照统一认定的通知要求收集相关材料,报备大学生资助中心补充核准、登记。

监督及投诉电话:027-87934608

联系人:王老师

办公室:综一108